中国法院网讯(陈文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故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原告艾某的铲车2021年9月13日在柯坪县库木也尔村农田发生火灾烧毁,原告报警后,柯坪县消防救援大队到现场对本次事故做出事故原因认定,原告铲车在被告处购买有保险金额为99,698元车损险,原告找被告某险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免赔范围,拒绝赔偿。
被告某险公司辩称,原告自称铲车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事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规定,电气线路引发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13日原告铲车在柯坪县库木也尔村农田发生火灾烧毁。原告报警后,柯坪县消防救援大队到现场对本次事故做出认定。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可燃物自燃、机械摩擦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不排除由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的范围。被告辩解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院认为,被告系对该条内容的曲解,该条文内容为指的是上述原因导致的车辆部分配件的损坏,而本案是整个车辆的烧毁,所以被告列举的免赔事项与本案不一致。另外,柯坪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原因得出的结论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未认定火灾原因一定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所以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艾某赔偿车辆损失款99,6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某险公司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