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法院通报4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
2022-05-17 13:48:21
 

  中国法院网讯(张馨匀)为切实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合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系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邢某于1967年4月出生,2018年12月入职某食品公司,2022年1月,邢某因确认劳动关系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邢某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系女职工,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邢某请求确认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二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史某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自2018年11月份开始为史某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至2020年11月份。史某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史某经济补偿金44668.32元等。物流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自2015年6月到物流公司工作后,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才为史某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之情形,物流公司应向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668.32元。

  【法官点评】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1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至2021年7月底,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因追索工资、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14852元。李某和公司均不服裁定,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2451.61元。

  【法官点评】

  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的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典型案例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构成解除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刘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刘某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公司设有工会,并于庭审中主张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按法律规定事先通知了工会,征求了工会意见,但没有证据证明。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其在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征求了工会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在起诉前也未就相关手续进行补正、完善,故刘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事先通知了工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解除程序违法,该公司应当向刘某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