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裁定,对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提级管辖。这是湖南法院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全省法院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该案原立案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涉及借名炒股、证券市场强制平仓亏损后的责任承担,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在邵阳法院辖区属于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双清区法院就该案报请提级管辖后,邵阳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由中院审理。
据悉,湖南高院近日出台《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等五类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
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推动上下级法院和辖区同级法院之间的类案同判,达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示范效果。
下一步,湖南高院将进一步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加强对全省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实现全省各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更加科学合理地完善资源配置,充分兼顾公正与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