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放贷以公司盖章出具担保现在十分普遍,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陷阱。近日,沈北法院执行局执行了数个此类案件,很多实际问题令执行法官也无可奈何。某公司小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几百万元,公司盖章出具担保,因没有股东会决议,二审终审未能判决公司承担责任,该个人无任何偿还能力,执行艰难。民间借贷放贷大多是十借九不回。遇到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几种补救措施建议:一、如果个人为担保公司法人的,借款用于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二、民纪要第19条第(2)项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借款的个人并非该公司股东,或者虽为股东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但借款用于该公司经营的,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有效。三、借款个人为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主要担保合同有效。四、借款个人一人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财产和个人混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公司承担简单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五、担保公司为借款人个人与配偶双人股东的,根据公司法第63条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考(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例。六、以上建议如果都无法使用,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要求公司担保无效过错责任!
法官周立永温馨提示:对于个人借款时一定要谨慎,多做咨询,即使是专业房贷的银行也存在很多烂账,把房证压你手里没有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不产生抵押权效力,对方有可能挂失再办一套。即便办理抵押登记,比如评估100万的房屋两拍最大降价后起拍价可能是56万如果是偏僻地区或者顶楼情况更为复杂糟糕,扣除房子贷款,预留租金,配偶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还要分割一半,能抵债的又得打折扣。所以,民间借贷需谨慎,很多时候即使到了法院执行,现实情况也不容乐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