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7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他人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并雇请被告人王某、邹某等人为其送货。同时,方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再将毒品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贩卖事实分述如下:
2021年7月28日、8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方某2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送至南昌市某酒吧贩卖给赵某,微信收取毒资共计600元。
2021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肖某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微信收取毒资300元。随后,方某派人将烟油送至西湖区某电竞酒店给肖某。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邹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方某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送至南昌市某酒吧,贩卖给赵某,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21年7月13日21时许至14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通过微信与贩毒人员陈某(已判决)交易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等物,微信收取毒资1600元;14日,方某通过顺丰速递将烟油邮寄给陈某。
2021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交易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等物,微信收取毒资2100元。次日,方某通过顺丰速递将烟油邮寄给陈某。
2021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王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次日,方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胡某(另案处理);王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邹某。
2021年8月23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方某居住的青山湖区某小区的房屋内,查获合成大麻素烟油15瓶(共计净重111.67克);次日,在方某租赁的仓库查获合成大麻素烟油94瓶(共计净重838.36克)等物。经司法鉴定,上述烟油中均检出ADB-BUTINACA和MDMB-4en-PINCA合成大麻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王某、邹某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方某六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49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及950.03克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的《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折算标准,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已超过50克。同时,被告人方某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被告人方某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王某、邹某归案后能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方某、王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邹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