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两男子领刑罚
2022-04-28 14:14:50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冯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冯某在网上查询借款信息,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几天后,冯某接到了自称某借款平台客服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称需要银行卡刷流水,冯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某银行附近以650元出售了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给对方。一周后,在对方再次要求购买银行卡的情况下,冯某再次出售三套银行卡给对方,获利2000元。其中一张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为4669元,四张银行卡总流水达1100余万元。2021年8月初,被告人胡某明知冯某借用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陆续提供两张银行卡给冯某。经查,其中一张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总流水250余万元。
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冯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