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游勇 丁再孪)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向九江中院及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及感谢信,感谢法院高效公正判决,解决了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近6年的工程款纠纷,减轻了企业资金负担,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工程早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9年起诉至九江中院,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后因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因矛盾纠纷跨度时间长、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涉案证据多,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和开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就共青城市某城乡一体化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以222135885.8元的价格中标,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方式和时间,被告分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交付后,被告以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造价有异议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对全部工程款进行核算后,交由共青城市审计局按法律规定审计,以最终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经双方确定应付工程造价款数额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若双方经过核算,无法就工程造价款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存在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共同委托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围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双方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得再提出异议。此后,被告委托并经原告确认的案外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初审),载明定案造价合计177286631.69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至第二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经过核对,被告已支付153707000元。法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579631.69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因该案纠纷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承办法官灵活参照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精神,及时高效地作出公正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