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付加才 骆大朝)自作聪明,在法庭上说谎,隐瞒侵权事实,最终付出了代价。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某公司,罚款10万元。
2021年9月15日,郑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骆大朝询问被告是否曾向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某栈桥设备等,被告向法院书面回复“并未签订协议和提供某栈桥设备等”“原告公证书中记载的栈桥等设备包括仰拱模不是其公司生产销售”。
为查明事实,法院开具调查令,委托原告律师到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认被告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证实被告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被告生产、销售的重要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为此,郑州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被告不服罚款决定,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纠纷所涉当事人,亲历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等过程,其向一审法院出具未提供被诉某栈桥设备的书面说明,隐瞒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重要事实,陈述内容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属于虚假陈述,对该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