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件
2022-04-21 10:54:56
中国法院网讯(付建国)4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这是大庆市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刑事案件的首例判决。
被告人小江系2005年生人,其在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整天不务正业,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交了一些吸食毒品人员。2021年9月4日、5日,被告人小江在明知冯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的情况下,还按照冯某的指使,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的方法,先后到萨尔图区东安小区及经六街、龙凤区欣苑花园小区及龙凤大街等不同地点,将含有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分7次送至一些吸食毒品人员的手中。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小江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银色电子烟1支。
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烟头内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即N-(1-氨基-3,3-二甲基-α-丁酰胺-基)-1-正丁基-1H-吲唑-3-甲酰胺,属于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经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按照他人的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电子烟1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手机的变价款,并入财产刑执行。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