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抢车位引纠纷 互殴出手惹官司
2022-04-19 15:57: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远西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省几块钱的停车费而大打出手争夺停车位的案件,认定被告谭某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原告潘某自己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潘某6万余元。

  被告谭某驾驶轿车在停车时,由于原告潘某的女友罗某在该车位上站着替潘某占车位而与谭某发生争执,谭某未予理睬强行将车停入车位。此时赶来停车的原告潘某见停车未果便在保安人员的指引下将车停至其他车位。潘某下车后再次与谭某发生口角纠纷,其间潘某将一纸团扔向谭某,罗某也在争吵中动手打谭某的耳光,谭某即刻动手反击。潘某见状,立即上前对谭某进行推搡,继尔双方发生扭打互殴。在扭打过程中,谭某将潘某推至并贴靠在一旁边停靠的小车上,并搂住其颈部,潘某挣脱中因重心不稳倒地,谭某顺势倒地压在潘某的腿上,致潘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及右腓骨下段粉碎性损伤。

  后经鉴定,原告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谭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认为:双方发生激烈辱骂在先,潘某掷纸团、罗某出手打人使事态升级,导致谭某与潘某互殴。无论是辱骂还是殴打,均属非法行为,本案发生在公共停车区域,公民本应遵守公共停车场所的基本秩序和礼让习惯,但潘某在被告谭某已停驻车辆的情况下,不能冷静处理,不断进行语言和行为上的挑衅,致使事态升级,因此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