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后非法转移资金 二人分别获刑
2022-04-18 09:42:46
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白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白某、刘某盗窃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5万元,责令退赔给受害人,或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白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受利益驱使,陈某(已判刑)找到白某、刘某,收购二人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用于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流转。刘某、白某各自办理好一套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陈某,分别获利900元;又将办理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支付宝或微信。2020年12月下旬,白某、刘某发现自己已经出售的银行卡转入非法资金,二人商量后,利用支付宝、微信或者挂失银行卡后进行补办等手段,将转移到自己银行卡内的犯罪活动资金据为己有(俗称“黑吃黑”),盗得赃款10.5万元并彼此分赃。
另查明,白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申办的银行卡出售后,共同商议采取秘密手段,将转移到其银行卡内的资金10.5万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白某和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白某和刘某盗窃所得赃款退赔或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