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发布数起涉疫情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宋某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案,造成当地一小区居民恐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当日,山西省高院召开“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线上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暨典型案例。
如: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山西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宏在发布会上,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解答。
据介绍,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一起相关案例为:宋某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山西省高院于4月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失职渎职、非法经营等17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