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新房先收物管费于法无据 重庆某房产公司被判违约
2022-04-13 09:04: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宋颖 刘恋砚
 

  因为没有缴纳前期物业费,业主收房遭拒,于是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主支付违约金。

  小张在2018年10月与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置地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小张于2020年11月14日去现场接房,但因物业管理公司告知要先交物管费才能接房,因而未办理接房手续。小张将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其要求接房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张遂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小张作为购房者,已经履行完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纳房款、交清大修基金等所有合同义务,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亦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不能以购房者未交清前期物管费为由拒绝交房。小张提供的光盘证据,能够认定小张于2020年11月14日到物管中心要求接房。因售楼部无人接待,且物管公司发出短信通知小张接房地点在物管中心,可以认定物管公司能够代表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向小张办理接房手续。因此,从2020年11月14日小张要求接房之日起,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即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重庆某置地有限公司应按日向小张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买受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应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出卖人不得为买受人擅自增加合同以外的义务,妨碍买受人行使接收房屋的权利。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不能将其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