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私自将公公坟冢迁走被要求 法院:赔偿精神损失
2022-04-08 15:1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清明节是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祭奠先人的节日。“祭奠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权利,权利内容包括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张某在村落规划改造中,为了向开发商领取平坟补偿款,竟擅自将公公孔某的坟迁至村林业队,孔某之妻崔某以及孔某的三个女儿对此毫不知情。期间,孔某的三个女儿曾花费迁坟、骨灰盒、套棺、喜钱共2300元,委托花圈寿衣经销店一条龙服务人员前往坟地迁坟,可到场后却发现坟已经被迁走。随后,孔某之妻及三女将张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侵犯四原告祭奠死者权益,给四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故对四原告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予以酌定。四原告未经现场核查即委托办理迁坟产生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本着公平原则,双方按比例分担。原告要求将孔某坟冢起出交还的主张,本着逝者安息、尊重死者的原则,已经入土为安的死者不宜再次惊动,且该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请求及后续迁坟费用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