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兴宇)单元楼加装电梯,一层业主将单元楼三至六层的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因电梯修建给其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赔偿。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单元楼为6层建筑,共计12户业主,上下楼为步梯。2021年8月25日,楼内高层住户贺某等8户业主发起增设电梯申请,并达成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分担协议,该单元10户业主表示同意加装电梯。
2021年9月7日,贺某等业主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同日,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该单元楼现,场将项目书面申请、业主书面同意书、电梯安装示意图、新增电梯效果图,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4日,并规定意见反馈期限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规定期限未反馈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25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后,电梯公司按照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的位置,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中,一楼业主杨某认为,电梯的运载箱遮挡住了其住房的通风、日照及采光,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
因协商无果,杨某于2021年12月将该单元楼3-6层的业主贺某等人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因电梯修建给其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其住房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并赔偿损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原告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取得了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及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予以配合。
从案涉楼房加装电梯的现场来看,其位置位于该单元对面绿化带内,不占用原有入户通道,电梯正对楼梯间布置,对该单元住户窗户没有直接遮挡,对原告住房的通风、日照及采光也没有直接影响,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因此,原告的诉请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