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违法资金转移获利百万 “租卡”团伙获刑
2022-04-01 09:52:24
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邓海铨)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每月4000元(人民币,下同)向张某(另案处理)收租,并以每套银行卡每月6000元租赁给菲律宾从事博彩业的人员,用于违法资金的转移,并从中获利。张某以每套银行卡每月800元至1000元价格从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处租借银行卡,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等人在明知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出租。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转售银行卡期间获取违法所得1000000元;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出售其名下银行卡获取违法所得合计28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并予以转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63399874.1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累计金额分别达人民币70446566.37元、31231307.19元、40875299.56元、20846701.04元,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汪某汉、汪某赟、朱某、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