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赵衍静)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刘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两辆罐车及无牌照吸污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某租赁河北省辛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车间,生产“环氧物”医药中间体,在试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碱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刘某处置,每吨支付给刘某300元处置费。
2020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刘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装运两罐车废碱液,并在明知被告人浦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安排驾驶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挂解放牌罐车运送至高唐县聚兴广场,交由浦某某处置。
刘某向浦某某每车支付1600元处置费,并向浦某某运送两罐车共60吨废碱液。
浦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共同将罐车内的废碱液倒入吸污车,分别倾倒于某公司化粪池内和城区路旁雨水管网内,其中倾倒于雨水管网内的废碱液为29.95吨,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分局认定,被倾倒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环境损害费用为1418359元。
2021年6月10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封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费用1348359元,被告浦某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费用50000元,被告林某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费用20000元,以上共计赔偿1418359元;被告封某赔偿鉴定评估费用80000元;被告刘某、封某、浦某某、林某某、辛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各项赔偿款均已交付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封某、浦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浦某某、林某某具体实施倾倒危险废物,4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被告人浦某某、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封某、浦某某、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