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着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的涌现,众多的网友自以为隔着屏幕便等于带上了面具,将各式网络论坛变成了高谈阔论的“假面舞会”,对自己所不满意的各种事物大肆评头论足,在不经意间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甚至有人故意借着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权益以泄私愤。当我们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被侵犯时,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被告张某某及其家人前往原告XX餐馆用餐消费,共计消费金额1284元。当天用餐结束后,由于其母亲一直拉肚子,张某某怀疑是该餐馆的菜品有问题,在没有带自己母亲去医院诊断的情况下,便在当地网络平台上发布两份帖子《90岁的老人去吃鱼被老板坑》、《黑心老板可恶》,内容中不仅明确指向XX餐馆,并称老人吃鱼没吃成,且该餐馆提供的鱼价格高昂,菜品存在短斤少两,做菜用的不是自己选中的鱼,而是前面吃剩下的等内容,同时对XX餐馆老板进行辱骂。帖子发出之后当天,该餐馆工作人员即在该帖子下回复,要求张某某删除帖子,并称其有张某某现场称鱼杀鱼的监控视频,张某某随即回复要求XX餐馆提供该视频,并拒绝删帖。2021年3月22日,XX餐馆迫于无奈前往公证处对该两份帖子进行公证并保全证据,截至截图保全证据时,《90岁的老人去吃鱼被老板坑》帖子共被查看11292次,回复98条;《黑心老板可恶》帖子共被查看8841次,回复76条。随后XX餐馆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餐馆系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能够经营餐饮服务的民事主体,其作为个体工商户依法提供有偿的餐饮服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认为原告XX餐馆在向其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短斤少两、用死鱼或之前客人吃剩的食品做菜、未按其要求提供菜品等问题,对此应当举证证明,但张某某并未对此举示证据。此外,张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拉肚子与在原告处用餐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帖子,指向明确地称XX餐馆短斤少两等,并对餐馆老板进行辱骂,其行为已对原告XX餐馆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众对XX餐馆的信赖,降低了XX餐馆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遂判决张某某在当地网络平台上对XX餐馆公开道歉,并赔偿XX餐馆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被侵权人往往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殊不知在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我们完完全全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收集证据,正当维权。因为我们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我们在制止侵权行为中所支出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此可见,上网留言时一定要谨慎,网络侵权也不必慌乱,合理合法收集证据,通过诉讼亦能充分维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