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忠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韦某、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时任某单位干部的黎某和时任某单位聘用人员的韦某,被抽调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期间获知,调运生猪需办理生猪检疫证等手续。
2019年10月19日4时许,唐某和廖某合伙从外地调运未办理生猪检疫手续的三车生猪到宜州区某屠宰场侧门空地时,韦某、黎某来到现场,冒充政府检疫部门工作人员,要求查验生猪检疫手续,因唐某等人无法出示相关生猪检疫手续,韦某、黎某便以没有生猪检疫手续需要交钱处理为由,骗取得唐某交给的30000元,后韦某、黎某各分得15000元。唐某和廖某意识到被骗后,多次向黎某讨要被骗钱款未果,遂向中共河池市宜州区纪委实名举报,后黎某、韦某将30000元通过韦某退还给唐某。
另查明,2020年3月26日,河池市宜州区某镇纪委根据河池市宜州区纪委转来的问题线索,电话通知黎某、韦某到河池市宜州区纪委谈话,后二人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河池市宜州区纪委在对黎某、韦某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时发现涉嫌诈骗犯罪,后于2020年10月12日将问题线索移送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处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黎某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所获赃款二人平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黎某接到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黎某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黎某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法院不予采纳,若黎某符合不宜关押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在执行程序处理。为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