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男子获刑七个月
2022-03-18 11:01:00
 

  中国法院网讯(陈霜 杨茹婷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宋某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害人陈某出资与被告人宋某合伙经营货物水陆联运运输项目,双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经济纠纷,2018年,陈某将被告人宋某诉至法院。2018年12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某偿还陈某49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宋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亦拒不报告,并以更换手机号码、藏匿踪迹、现金消费等方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2021年中旬,高安法院执行局查实被告人宋某在昌九高速公路某路段旁无证经营一家碎石厂,后在宋某父亲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宋某在碎石厂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在法院工作人员离开后,被告人宋某让父亲对已查封的货车、挖机、铲车等可以转移走的资产进行变卖,并将已被查封的货车、挖机等资产,转移到南昌不同地段藏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配合法院将其转移的大部分财产追回,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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