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严格保护和平等保护,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2021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55件,审结653件,结案率99.7%。该院审理的山东济宁“521”侵犯著作权案入选知识产权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嘉祥县人民法院被表彰为“有功单位”。
倾心调解让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2021年4月,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先后在嘉祥法院起诉了10多个个体经营户(工商户),起诉被告涉案商品上印制的卡通熊、戴帽子的男性、卡通松鼠形象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形象整体视觉感受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梳理发现,该公司起诉的这些经营户遍布济宁任城、嘉祥、汶上、梁山等多个县区。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如果用调解的方式,更能节约司法资源。嘉祥法院立即组织由“法官+专职调解员”组成的快速解纷团队进行批量调解,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同时,经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在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对最终的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其中有4起案件从立案到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平均用时不到10天。
针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特别是批量诉讼案件、系列维权案件频发的特点,嘉祥法院积极探索多元调解模式,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促进知识产权案件高效审理。针对很多当事人远在外地的特殊情况,积极采取“微信+电话+云庭审”等线上方式进行“隔空调解”,高效率、低成本、成批次办结多起典型案件,降低群众维权成本。2021年嘉祥法院诉前成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11件,占所有诉前调案件的32.56%。
严格保护让侵权者受到惩处
“判决的背后,体现了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态度和惩处力度,也给市场树立了一个风向标。”参与嘉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曹保中如是说。
嘉祥法院在审理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某酒业有限公司、马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冠群芳”,在白酒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商誉和较高知名度,深受群众喜爱。被告济宁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在企业名称中故意使用“冠群芳”字样,是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经嘉祥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冠群芳”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经营规模、时间及地点、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济宁某酒业有限公司赔偿数额为60000元,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恶意侵权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嘉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牢牢把握最严格保护理念,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2021年,嘉祥法院共对6案8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判后答疑让当事人事心双解
“我们随后和原告方联系,愿意履行判决不再上诉。”经过判后答疑,某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表示。
在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某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了解涉案“红舞鞋”商标市场知名度后,仍将“红舞鞋”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作出判决。在向某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送达本案判决书后,其表示不理解法院判决,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并表示会在上诉期内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了解到该当事人的疑惑后,嘉祥法院多次主动联系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其说明判决原因,同时对判决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其赔偿金额等内容进行逐一解答。在解答了其所有疑惑后,该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主动要求履行判决,现该案涉及到的判项已履行完毕。
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主体多为中小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存在重复侵权的行为,对维权行为抵触情绪较大,尤其是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数额与经营数额差距较大。嘉祥法院积极通过判后答疑环节,消除当事人疑虑,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促进服务行业和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良性竞争,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