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网络诈骗案。
2020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刘某某、李某某、任某、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金某某、董某某等人,专门使用盗窃的QQ号以冒充亲友的名义诱使被害人给手机号码充话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团伙主要活动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人张某某和任某某负责购买QQ号并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保证QQ号能正常登陆,同时还负责找潘某、陈某某等人提供可让被害人充值的手机号码,在充值后进行了结算,按比例将诈骗充值的钱款支付给任某某等人。
随后,任某某、张某某将所骗的钱结算给杨某等人。杨某等人的工作就是拿到QQ号后登陆,冒充QQ本人,取得对方信任,让该QQ好友给其指定的手机号码里面充钱。该诈骗犯罪团伙盗取的QQ号来自全国各地,使用上述方法对在重庆市南岸区上学的被害人杜某等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杨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任某、潘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犯罪团伙由任某某、张某某组织人员、传授方法、提供犯罪工具、联系资金结算,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诈骗团伙全部诈骗金额1156393元承担责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潘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费用结算,也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潘某提供费用结算金额为400317元,数额巨大;陈某某提供费用结算金额为59022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任某、潘某、陈某某在诈骗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