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赚钱?小心成了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2022-02-15 10:37: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牟文洁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设立该罪名旨在有效打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自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电话卡、信用卡的“断卡”行动以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5件,涉及被告人147人。

  低价出售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电信诈骗获刑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广场,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经查,北京银行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该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中国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招商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人民币400万余元,3张卡内共计流水金额人民币600余万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法官提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诱惑,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借给他人获利,这些办卡后出售的人当中,很多属于没有稳定收入的无业者,像本案被告人唐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他们较易被利益诱惑,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对外出售,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

  “帮信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说辞无法为其行为脱罪。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哪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这样的概括性认知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法官提示,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不出借、出售、出租。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信息的部分要多加留意,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冒用。

  为他人违法解冻多个QQ号 3人提供技术帮助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获利共计5万元。被告人全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帮助被告人陈某等多人解封QQ号并收取利益。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伙同被告人全某一起帮助他人解封QQ号,二人共同收取收益。被告人全某获利共计89334.75元,被告人苏某获利共计32014.75元。

  经查,3被告人帮助他人解封的多个QQ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3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334.75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14.75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移动支付功能日趋强大,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移到微信、QQ等工具上,常常利用上述社交软件进行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操作,当平台检测到相关行为后,会对账号进行冻结。此时不法分子便通过有偿付费方式发布解冻QQ号需求,如果有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违法解冻账号,自身也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租赁他人注册的微信号或QQ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在交易时,行为人多谎称购买、租赁微信或QQ账号仅仅为了进行投票、朋友圈点赞等目的,并给予丰厚的报酬,极易迷惑大众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践中发现,青少年是帮信犯罪重点群体。部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瞄准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不足的特点,在学校周边、各类网络平台以及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不法消息引诱青少年,从而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本案中全某、苏某年仅22岁,经受不住利益诱惑帮他人解冻账户,以为他人犯罪与自身无关系,案发后得知后果的严重性才幡然悔悟。

  为非法活动搭建网站 男子获利40万被判刑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昌平区沙河镇某村住处内,明知他人从事网络非法销售彩票活动,仍帮助他人搭建网站并进行日常维护,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9793.37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非法销售彩票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搭建网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