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4.64天,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8.49%,简易程序适用率为99.25%,一次开庭成功率达96%,平均庭审时长10分钟……
一组数据见证改革的成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着力落实“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目标,将要素式裁判作为一项特色工作重点加以推进,以道交案件要素式裁判为切入点,通过“诉前调解初次分流、简案速裁二次分流、繁案精审三次分流”,打造了一条道交案件审理的“快车道”。
精准要素设计“一张表”
近日,李某因交通事故纠纷来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提交材料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给了他一张道交案件要素表,上面罗列了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保险情况、垫付款情况、人身损失情况等8项重点要素。同时,工作人员结合法院编印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式审判适用问答》手册,告知其法院审理道交案件会采用要素式审判,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第一次来法院打官司,我又没有请律师,所以准备材料的时候一直很乱,不知道从何入手。这张要素表清晰明了,我一下子就知道我的材料遗漏了什么,哪些地方可能会和被告有争议。”李某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很快便填写完了表格。
李某成功立案后,法院在给被告张某发送起诉状、应诉材料时,将李某的要素表同步发送了过去。张某针对李某的要素信息表也填写了相应的有争议的要素内容。
据了解,这两张要素表是相城区法院道交案件要素式裁判的关键。它们作为纠纷化解的主线,将会贯穿调解、庭前会议、举证质证、文书制作等全部流程,可以有效避免案件中重要事项的遗漏,帮助法官和当事人迅速获取案件争议焦点、直达核心事实。
为实现道交案件“类案专审”,相城区法院成立了由1名资深法官及1名青年法官带2名青年法官助理组成的“1+1+2”道交案件裁判组。全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都集中由该裁判组进行审理。
“集中审理类型化案件,既能够提升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又能确保类案裁判的统一,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确保公正公平。专人集中审理还可以为我院有针对性地进行态势分析、风险研判等提供‘数据库’,为改革决策、提升辖区综合治理水平提供‘风向标’。”道交案件裁判组的资深法官,相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黄伟丰如是说。
自2020年11月道交案件裁判组成立以来,裁判组共计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70件,审结案件770件。共计发放案件要素表2000余份,开展要素式庭审413次,出具要素式裁判文书400余份。
力求解纷服务“一条龙”
一场意外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引发两起纠纷。经调解员调解,双方圆满解决了纠纷。
原来,马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周某驾驶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及车上乘客瞿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瞿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周某近亲属为赔偿事宜申请调解,双方当事人便按约来到相城区法院。此时,保险公司提出,瞿某近亲属也已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员当即通知瞿某近亲属前来一同调解。
按照各方填写的要素表,调解员“直击”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劝导,逐渐拉小各方的心理差距,很快就促成了和解,两个案件一次性调解,当日即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利用道交类案件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机制,也于当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进一步提升伤者的维权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据了解,目前,相城区法院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尚未出现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自动履行率高达100%。
如今,要素表已经成为相城区法院人民调解员开展道交案件调解工作的“利器”。2021年9月,相城区法院还联合相城区司法局举办全区人民调解员能力提升暨要素式调解专题培训班。道交案件裁判组的法官助理陈牧云结合实例,为调解员详细讲解了要素式裁判的实用知识。培训结束后,所有调解员还参加了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
目前,相城区法院构建了道交案件裁判组与派驻法院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组成诉前调解、诉中审理联动的有机整体,将要素式审判的理念和实务操作方法延伸到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指导调解员围绕要素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更好地支持和规范多元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不断深化法院要素式审判特色亮点,共同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此外,相城区法院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加强沟通对接、统一赔偿标准,缩短理赔期限。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有了合理预期,诉前调解成功率也得到提升。对于调解员来说,则可以直接联系苏州本地保险公司,便于掌握相对固定的赔偿项目,提高工作效率。
截至2021年12月中旬,相城区法院共完成司法确认案件162件,整体调撤率为68.14%。2021年6月,相城区法院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先进集体。
案结事了争取“一天内”
“没想到案件当天立、当天审,竟然当天结。这个速度也太快了吧!”当事人王某拿到判决书后,不禁感慨。
“‘快’是要素式审判带给群众最直接的感受。我院的道交案件分流‘专线’,线上流转环环相扣、畅通无阻,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一半以上,纠纷化解效率大大提升。”相城区法院副院长吴宏介绍道。
王某骑的自行车与邹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王某也受了伤。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随后,王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诉至相城区法院。该案首次分流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邹某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就赔偿款项无法达成合意,调解失败。
案件进入速裁阶段后,由于事实相对简单,双方争议点较少,法官在询问双方同意后,决定当天立案并开庭。在庭前会议上,负责主持会议的陈牧云根据要素表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异议之处,陈牧云会进行释明说理,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职能,分担法官工作量,为庭审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要素表中已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法官只需针对双方事先填写好的要素表内容进行查证,对其中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查,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程序得以简化,庭审时间被大幅度压缩。
庭审当日就结束了,法官随即出具了判决书。判决书仅5页,只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直接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这种简洁明了的文书内容,节省了当事人阅读文书的时间,使当事人迅速看懂、有效弄懂。
“我院要素式审判在‘简’字上下足了功夫,除了文书的简化、人员的简化,我们还下好技术赋能的‘先手棋’,运用科技智能手段,一键自动生成要素式判决书,有效节约法官制作文书的时间。”相城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滕文清解释道。
精细审判确保“无一错”
尽管收到了未出庭的被告郭某寄来的上诉申请书,但道交案件裁判组丝毫不担心。虽然郭某在审理中从未出庭,给事实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裁判组坚持精细审理,查明事实,并形成了可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这些都让裁判组对自己的裁判结果很有自信。
原来,2020年8月30日,王某、沈某及其他两位工人在劳务市场受郭某雇佣前往工地干活。下午结束工作后,王某与其他两位工人乘坐工友沈某的车下班。车辆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与潘某的车发生碰撞,沈某的车辆侧翻,导致王某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2021年1月12日,王某将沈某、潘某以及雇主郭某起诉至相城区法院。
由于案情复杂,案件无法调解,便转入了审判程序。在该案中,郭某是否雇佣沈某开车送王某等人下班成为责任认定的焦点。但被告郭某经多次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为了查清事实,陈牧云详细查看了沈某提供的其与郭某当日的聊天记录,发现郭某曾询问沈某是否把工人送到,且向沈某转账530元。沈某称其中300元为工地干活的报酬,230元是施工工人乘车费用。
为了印证这笔费用的构成是否属实,陈牧云联系到当日同乘的两名工人。其中一名工人出具书面证言,证明4人之前并不相识,是受郭某雇佣才同去工地干活,且确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但并不知道郭某是否同时雇佣了沈某开车。另外一名工人则出庭作证称沈某是“大工”,平时工资大概是每天300元,而当天是郭某让其乘坐沈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的。此外,在之前的调查中,王某也曾提到,是郭某让其乘坐沈某的车辆离开的。
道交案件裁判组综合证据及证人证词,最终认定4人系由郭某指派前往工地干活,工资由郭某发放,事发时正处于从工地返程的途中。而事发当天,郭某向沈某转账的530元报酬远超沈某做“大工”的工资标准。王某和其中一名工人均表示系郭某指定其乘坐沈某的车辆上下班,而雇佣关系中雇主指派特定雇员运送其他雇员上下班并支付额外报酬并不违反常理。沈某的车辆虽为个人所有,但并非运营车辆,平时也不从事客运工作,其与郭某属于雇佣关系,而非承运关系,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沈某从事的是雇佣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充足,上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统计,在道交案件裁判组集中审理的11个多月里,案件息诉服判率为95.01%,上诉案件无发改。
“要素式审判切实提高了道交案件审判效率、提升审理质量、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确保了案件处理在时间上抓得住、在效果上有保障。”相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建东谈道,“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利用改革契机,继续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目标,立足于快、简、优的工作方向,扩宽要素式裁判适用类案范畴,推进审判效果再深入、审判效率再提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改革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