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责令三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信领域工作。
2020年11月,被告人博乐市某通讯店店主孙某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孙某谋划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们做“拉新”。
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余几个店员利用为用户办理移动号码的便利,未经用户允许,以激活用户手机号码为由,将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至2021年7月,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中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55790.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博乐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闫某、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电信领域工作。在合议庭主持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愿意赔偿损失,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