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2022-01-26 10:4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挂牌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北京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蓝向东,党组成员、副院长辛尚民共同为审判基地揭牌。


  随后,北京三中院召开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北京三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及北京高院等三部门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

  为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更好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三中院等全国八家中级法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北京高院、北京人民检察院、北京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自2021年12月14日起,北京三中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所指“证券期货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北京三中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纲要(试行)》,精心挑选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方面有一定经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并汇编资料集中学习研讨,汇编成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调研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汇编》《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等文件,为北京三中院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涉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专业化审判职能,北京三中院下一步工作规划如下:

  第一,认真总结现有案件的审理经验,充分开展研讨,提炼审判做法,逐步形成具有北京三中院特色的办案方式。

  第二,大力开展专业化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集中学习新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时邀请有关行政机关、高校及最高法院等专家学者进行专业授课。

  第三,积极建立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检察院办案部门办案环节的有效衔接,利用多种途径和渠道,实现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双赢目标。

  第四,加强专业化审判,打造专家型审判队伍,明确建立一流审判基地的工作方向,注重培养专家型的审判团队,努力将北京三中院打造成北京乃至全国法院证券期货犯罪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审判基地。

  会上还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关联案例进行了通报。

  1.高某内幕交易案

  2016年5月至10月间,高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获悉该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司法机关调查一事,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名下解禁的某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卖出112.98万股,后又将338.946万股高管锁定股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至前妻向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过户之后,由高某等人操作,将向某账户股票全部抛售,成交总金额为7540万余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的知情人,交易股票总避损金额为160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王某擅自发行股票案

  王某系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制作宣传册等方式,向公司员工、朋友等称该公司要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并称该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卖给公司员工1元人民币一股,上市后至少能翻6倍。赵某等40人购买了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内部职工股,获得了股权证后成为内部职工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认定,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私人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该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销售该公司未上市原始股,其公开销售原始股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