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大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实质化解、精准化解力度,妥善解决房地产类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房地产领域群体性维权事关群众切实利益和发展稳定大局,一旦爆发,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增强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构建“案前多方协商+案中多元施策+案后多维分析”全流程综合治理模式,加大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实质化解、精准化解力度,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树立“实质化解民生纠纷”的工作理念。人民法院要始终将群体性纠纷化解作为服务发展大局的有力举措、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推脱、不懈怠、想实招”工作原则,形成“一把手院长带头研判分析、分管领导强化统筹推进、部门负责人注重协调参与、办案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体化、分层式工作网络,切实找准群体性房地产纠纷矛盾焦点和最大公约数,全力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商规范开发。
二是引入“首问预警、情况专报、会商研判”三项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要摒弃“坐等收案—单打独斗—效果未知”的被动思路,将群体性房地产纠纷化解关口前移、源头施策。做实群体性纠纷首问预警。可在立案庭优选一名干警担任涉众纠纷联络员,法官、人民调解员在进网入格、诉前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群体性纠纷苗头后,形成案件信息及时报送联络员。做细群体性纠纷专案专报。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资深法官组成专业评审团对信息进行审核,认为确有隐患的形成重要情况专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深群体性纠纷联席会商。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推动党委政府成立多方参与的专项处置工作小组,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案件会商研判,结合法律规定就矛盾引导、信访化解、处理思路提出针对性意见,确保处置过程依法、高效、稳妥。
三是推行系统调解、示范诉讼两种处理模式。群体性房地产纠纷不同情形要分类妥善应对,力求达到最佳化解效果。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一般因透支家庭财富所购房产问题频出,往往对立情绪严重,法官要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对涉诉群众进行细致全面的法律释明和情绪纾解,并积极协调国土、住建、信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组织购房者与开发商面对面调解解决问题。对调解不成、对立情绪强烈的纠纷,要及时导入审判程序,明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裁判标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具的司法判决,并以示范判决为参照,向类案当事人详细讲解裁判原理、依据和同案同判司法价值取向,引导后续案件当事人尽量达成调解,促进案结事了。
四是创新“意见书”特色机制。房地产纠纷多发,往往折射出当地房地产开发行为严重不规范、部分购房者维权要求过高、职能部门监管有所缺失等问题。为强化房地产纠纷的源头治理,人民法院可以创新推出“意见书”机制,认真梳理类案情况,系统总结房地产纠纷特征、成因和影响,撰写报送专门意见书至当地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帮助提高行政机关在住建领域的监管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相似案件产生,助力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