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终审获刑七个月并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2022-01-18 08:53: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刘运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院,2021年12月29日,和田地区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事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为了博眼球,哗众取宠,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其好友善意提醒后删除又再次上传,致使不雅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对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学习英烈革命气节,维护英烈荣誉名誉,营造学英烈、崇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依法公开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