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的发布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冯帆,专家学者姚辉、秦天宝就《解释》作相关点评。
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西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地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迫切愿望也在客观上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首次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继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外,又一新的立法价值引导,旨在提高侵权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弥补被侵权人环境权益,树立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作为新设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中并未立即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标准,留待审判实践进一步探索和检验。经过一年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该司法解释,既延续了民法典设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精神要义,也为今后该条文发挥更大的法律功效和实践价值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此次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构成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尤其其中关于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的确定,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原意,又有来源于审判实践典型案例的经验支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及综合考量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形的条文设置,也体现了司法解释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制度被滥用的基本态度。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民法典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探索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在充分救济受害主体的同时惩罚恶意侵权人,警示、震慑和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就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其目的的功能特点而言,惩罚性赔偿并非常态,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现实疑难问题。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将惩罚性赔偿规则延伸到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既是一项全新的积极探索,更亟需最高裁判机关在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予以统一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发布《解释》,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也是以司法举措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
《解释》全面总结环境司法实践经验,紧扣民法典规范,对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各项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乃至适用当中的相关程序等等都做出了解释细化,为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该项规则提供了指引。例如,针对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故意”要件认定困难,《解释》既采用动态系统论提示判断“故意”的各种考量因素,即应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又具体列举了构成“故意”的典型情形,兼顾了类案的一般性和个案的特殊性,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解释》的出台,能够切实地为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提供规则支持,有效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进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本次出台的《解释》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为更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了有效保障,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民法典第1232条创新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为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同时为审判实践提供具体的裁判指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完善细化规定,确保了该项制度的正确适用,有效起到惩治不法、震慑和遏制潜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作用。
二是及时回应了审判实务与理论热点问题。为保证惩罚适度有效、不被滥用,《解释》明确了不得单独起诉、倍数限定以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综合考量等内容,是谦抑原则的体现。《解释》还原则性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同时也为后续的规则制定、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继续完善。
三是深入体现了司法精细化的理念。《解释》内容务实,可操作性强,针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关切的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具体问题,逐一予以明确,还细化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要件时的判断依据,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的考量因素、典型情形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指引,也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是充分展现了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大国担当。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专门制定配套规则细化落实具体适用,这一举措是开全球环境司法之先河、走在世界前列之独创实践。可以说,《解释》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