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付某浩、张某勇、付某军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分别判处付某浩等三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被告人付某浩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付某军系付某浩之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协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勇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等现场作业。
2020年11月中旬,载有进口冷链货品的某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付某浩指派,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对该外籍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品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被告单位违反进港作业人员备案且须持有7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篡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在搬运作业中,该公司违反全程规范防护的要求,张某勇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致使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离面罩、防护服外套棉衣、穿着防护服就餐、在作业船上喝水等多项违规行为。在作业人员管理上,该公司未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付某军在受付某浩指派给作业人员安排住宿旅店时,未将住宿人员从事进口冷链货品搬运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作业人员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会营业,作业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张某勇还组织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业人员帮其搬家,并到饭店聚餐,使病毒传播扩散到社会居民生活小区。该公司对中途离职的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张某勇未执行离职人员隔离、核酸检测、跟踪14天内健康状况的防疫规定,致使一名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测离职,并进入某商厦活动,导致该商厦内多名商户和顾客感染。
被告单位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受雇于被告单位的4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张某勇、付某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