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某日,黄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遇到前方路面散落物,因躲避不及,碾压到该散落物,导致车辆起火,车辆及车上物品被烧毁。黄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审理查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在案涉小轿车底部发现一块长约50厘米的铁质散落物,散落原因不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油箱与路面散落铁质部件刮擦导致油箱漏油,行驶过程中铁质部件与路面摩擦起火,从而点燃油箱汽油引发火灾。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黄某的车辆损失为12万余元,车上财物损失为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是由专门机构管理的具备高速、封闭、机动车专用等特点的道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系通过付费方式以获得运行保障,高速管理者应保障道路的畅通安全、负有及时清理路障的义务,如果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有瑕疵,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高速运营管理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尽了及时巡査和及时清理路障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躲避散落在高速道路上的障碍物,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在无法查明散落在高速道路上铁质部件所有人或遗弃人的情况下,本案酌定由高速运营管理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黄某8.4万余元。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公路上尤其是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如行驶过程中感觉车辆异常或碾压到物体,应立即靠边停车检查。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