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瑞涛)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责任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意外伤害保险金92.5万元。
2021年1月,被保险人杨某在朋友酒宴上先饮白酒四两,再饮啤酒若干,后出现神志不清而被送医。救治过程中,医生发现杨某口腔、鼻腔中有较多分泌物及食物残渣,呼吸道被堵,后转至重症监护室通过气管插管使杨某恢复了心跳,但意识未恢复。此后,杨某一直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医院告知家属杨某无法救治,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十日后,杨某出院,半小时后死于途中。因杨某此前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就杨某的死亡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饮酒有害身体健康,但其仍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最终的死亡系其自身行为导致,故杨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酒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本案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呼吸道被堵塞导致窒息,但引发呼吸道堵塞的原因却为饮酒后的呕吐,故杨某的饮酒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案件的关键。若认为饮酒、呕吐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之间具有逻辑进程上的必然性,则应认定杨某的死亡系饮酒的一般后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反之则否。
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不但需要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还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本案中,无论是从医学上,还是根据社会之一般观念,都很难将呕吐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之间视为事物的正常发展进程。气管与食道之间在结构及功能上的彼此独立,使得呕吐物进入呼吸道并堵塞气管的情形在生活中极难发生。对于这种小概率的事件,我们宜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外来的事件,而不应将其与原因行为勾连并将之视为原因行为的一般后果。故即使认为呕吐系饮酒后的正常反应,也因呕吐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之间在进程上的逻辑断裂从而切断了饮酒行为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与间的因果关系,故本案难以将杨某的死亡视为饮酒的后果。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成年人理应知道饮酒的危害,但其仍放任饮酒,故因饮酒所发生的后果应自己负责的意见。法官认为,这种认识既不符人们的投保意图,也不合立法旨意。人们投保意外伤害险的目的不是为了切合保险公司的意图从而远离一切有可能发生危险的行为,意外伤害险的设立目的也不在于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限制,而在于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予以保障。否则,对被保险人而言,投保意外伤害险无异议于自加桎梏于身。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饮酒,而仅仅是对特殊从业人员的饮酒及饮酒的量进行限制。故在法律上就不能将通常的饮酒行为视为一种自冒风险,并将其可能引发的后果都拒斥于意外事故之外,而是应根据饮酒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具体判定。
在法官充分的释法析理之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李某意外伤害保险金92.5万元,双方均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