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样调解案件,我们都很满意,感谢法官!”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用法律的温情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
被继承人老叶一生未婚,无子女,但有一个姐姐叶某珍,其生育子女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有一个哥哥叶某招,其生育子女叶某瑞、叶某珍、叶某兰、叶某灵;有一个弟弟叶某金,其生育子女叶某生、叶某贵、叶某英。
老叶的姐姐哥哥弟弟去世后,老叶也于今年6月离开了人间。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走后留下了个人存款147余万元。另,老叶生前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过户至叶某珍名下。
因叶某生、叶某贵、叶某英及邓某等人对遗产分割及房产过户问题发生矛盾,2021年9月,叶某生、叶某贵、叶某英将叶某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伯伯老叶遗留的银行存款以及要求确认老叶与叶某珍的房产过户行为无效,案涉房产纳入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一生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是不是就要收归国家所有了呢?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核实情况,将其他适格继承人追加为原告参与诉讼。为避免打官司而导致亲情关系继续恶化,本着和睦团结、彻底化解矛盾的初衷,承办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动之以情,以亲情弱化矛盾,让原、被告意识到亲情比任何财产都更值得珍惜,和睦团结才是已故亲人最希望看到的场景;另一方面向当事人耐心解释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最新规定,希望各当事人都能够以最好的心态来处理继承问题。最终,经泰宁法院主持调解,各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老叶遗留的存款147余万元及孳息,由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有三分之一,由叶某瑞、叶某珍、叶某兰、叶某灵占有三分之一,由叶某生、叶某贵、叶某英占有三分之一;房产归叶某珍所有,叶某珍同意将上述分得现金补偿给其他10位继承人,由该10人平分。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制度。
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老叶所遗留下来的存款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法院作为护卫亲情关系的重要纽带,更应该注重“情法兼顾”,在依法裁判、释法明理的同时动之以情,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