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网络公司理财网站注册账户,使用时多次输入密码均提示错误。张先生遂将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其在理财平台重新设置支付密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2015年6月,张先生在某网络公司管理的理财网站以电子邮箱验证方式注册理财账户。注册后张先生设有两个密码,分别是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登录密码用于登录该网址进行查询等操作,支付密码用于虚拟财产的转入及转出。同年7月,张先生向该账户转入2300莱特币,进行转出操作时要求输入支付密码,但输入后显示密码错误,故其给客服打电话要求重置密码。客服人员要求张先生提供重置密钥凭证,即张先生注册账户时随机生成的一串中文字符。但因张先生注册时不了解该字符的用途,并未保存,无法提供,客服便拒绝了重置支付密码的要求。
2017年11月,该网络公司向张先生发送短信提示案涉理财产品平台即将下线,要求尽快将资产划转至新平台。张先生认为理财平台已下线,网络公司仍不能配合重置支付密码,导致其在理财平台内的虚拟资产无法转出。
网络公司辩称,张先生的诉请现有技术无法做到,除非其出示注册时产生的一串提示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要求网络公司协助其在理财平台上重新设置支付密码,应当举证证明网络公司负有为用户重置支付密码的义务及能力。网络公司对此主张,在之前的理财平台下线后,网络公司负责旧平台的后续虚拟货币理财处理事宜,其亦安排了用户到新平台进行资产的转移,但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其注册时产生的提示符,导致根据现有技术无法为其重置支付密码。庭审中,经法院向张先生释明,其坚持仅要求网络公司为其重置支付密码。在网络公司表示已无法重置支付密码,且张先生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网络公司具有无须提示符即可为用户重置支付密码的义务及能力的情况下,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极大地拓展丰富了大众物质和精神生活,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理财和娱乐休闲,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成为司法审理中的难点。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服务消费或理财时,应当仔细阅读并正确理解运营商制定的规则条款。消费者对其中合法有效的规则应当严格遵循,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其中可能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与运营商沟通,以避免掉入消费陷阱,必要时可向消协、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
网络服务消费者在主张权利之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请求、损失数额及依据,并做好相应的举证准备。比如,若游戏玩家主张因网络平台冻结账户而造成其损失时,应当说明损失的来源及构成并证明确系游戏运营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消费者在参与网络游戏和进行网络投资前,应先核对运营商资质,并事先了解运行规则和程序;务必妥善保管自身注册信息、密码资料及相关交易凭证,电子凭证要及时截图留存。网络平台运营商家应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产品及服务参数,宣传促销的物品、服务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