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买卖画眉鸟 四男子被判刑
2021-12-24 15:02:52
 

  中国法院网讯(张英灿 邓锦军)12月23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杨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杨某海、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福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用从贵州带来的捕鸟网和诱鸟器,独自到广平镇某林场内,捕获4只画眉鸟,并圈养在宿舍的鸟笼内。8月9日,被告人杨某海、李某因喜欢杨某福养的画眉鸟,便以600元、900元的价格,从杨某福处分别购买了一只画眉鸟(活体),杨某海、李某在坐车回贵州老家时,被民警发现并带至派出所。10日,杨某福捕获的另外2只画眉鸟(活体),在其宿舍被公安局当场查获。

  2021年7月,被告人潘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网上购买的捕鸟网和诱鸟器独自到广平镇某林场内,捕获2只画眉鸟,并带回宿舍饲养。8月10日,潘某捕获的2只画眉鸟(活体),在其宿舍被公安局当场查获。

  法院分别对上诉两起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杨某福明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被告人杨某海、李某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4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潘某、杨某福、杨某海、李某4人均具有坦白、涉案画眉鸟已被查获并放生情节,且均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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