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黎静)官司赢了,申请执行人最后却拿不到钱,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出现这样的情况,并非“执行不力”,而是“执行不能”。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对于部分本就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申请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时就需要司法救助帮助申请人点亮希望。
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向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43370元。
2011年,李某雇请尹某拆除旧房,因安全措施未到位致使尹某三级伤残。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尹某将李某起诉至武胜法院。2013年8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尹某247658.34元。判决生效后,尹某向武胜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通过调查,执行干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李某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尹某同意,执行干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尹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再次全方位对被执行人李某财产进行调查,发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村委会调查,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年事已高,已基本失去偿还能力。在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后,执行干警不得不再次终结了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尹某因本案事故摔致严重残疾现瘫痪在床,由其妻子护理生活,并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其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生活困难。武胜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尹某一次性申请了司法救助金43370元。
针对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司法救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不止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