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农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债务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依法判令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回款193867元及逾期利息;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原告某科技公司陆续向被告某农业公司及其合作的包括云居山米业等公司、下属工作站提供农药。后因被告某农业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7月,被告李某及某农业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说明》,载明,2018年度欠某科技公司货款193867元,因资金紧张需要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愿意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息支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偿还所有欠款。被告某农业公司在《还款说明》中盖章捺印,李某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并写明身份证号。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未能还清剩余欠款,为此,原告于近期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某系被告某农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原告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的业务往来,并自认其系被告某农业公司实际的控制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货款。本案中,原、被告就农药买卖达成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有被告确认的欠款说明等证据印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予以确认。被告某农业公司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在《还款说明》中作为欠款人对上述债务签字确认,并明确了还款金额和利息,结合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自认其系被告某农业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被告某农业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均由其经手的意见,被告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某农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债务追加为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权人某科技公司接受了李某签名确认的《还款说明》,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从债务人的角度看,某农业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李某在《还款说明》签名确认后,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李某共同出具《还款说明》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故李某应与被告某农业公司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某科技公司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