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的大计,然而面对利益的诱惑,仍有一部分人不顾及偷排废水产生的严重后果对环境进行肆意破坏。目前,河北省黄骅法院宣判了一件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刘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刘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吕桥镇某闲置厂区内经营一无任何经营手续的加工点,利用高压水枪等设备对运输过石油类及苯类化工品的油罐进行冲洗,并将产生的废水利用临时设置的暗管,排放至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有关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含油废水及非法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涉案现场排放废水的两处区域未做任何防渗处理,不具有任何防渗功能。
黄骅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相关环保法律的规定,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通过暗管进行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修复被污染区域。最终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然是生活的家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要为了一己之利,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黄骅法院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污染环境罪打击力度,警示群众要自觉提高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意识,保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法官说法:
为了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要对人们向环境排放、倾倒、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的行为有所限制,即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这些超标准废物就有可能污染环境,进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中大量排放、倾倒、处置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惩治。依照刑法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