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救助他人被起诉的消息屡见报端。这使很多人不约而同地患上了“救助恐惧症”:袖手旁观会觉得良心不安,施以援手又担心惹上麻烦。“扶不扶”“救不救”就在这种犹疑不决中成为了社会痛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然而,当面临紧急情况时,则应作出改变。如路人突然昏厥或者他人的房屋突然着火等如果不及时救助,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会受到重大损失,但紧急情况也意味着,救助人很可能因为疏忽、过失或无法预料的情况而导致受助人损害。
为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民间俗称“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自愿救助者以责任的豁免权,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在国内,早在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便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对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要求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追究法律责任等。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制定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亦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善意救助者的利益,赋予公民助人的勇气和底气,减少助人的后顾之忧。
在这起案件中,救助老人的孙向波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发时也按照急救常识对老人进行了心肺复苏。我们知道,医师在医疗机构外与普通大众一样,并不承担治病救人的法定职责,但作为专业人士,医师自愿进行积极救治其实更有利于紧急情况的处理。
因此,为防止“救助反被讹”等事件再次发生,让在公共场所实施抢救的医师再无后顾之忧,今年8月获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一致。
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对紧急救助人的识别问题。一方面,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可能使好人受屈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非善意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紧急救助人,混淆是非,从而使受助人遭受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也需加强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