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军营 姬慧勇)11月23日清晨,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开展第十六次集中执行行动,并依法传唤17名失信被执行人。与以往不同的是,除了2名当场履约的被执行人外,其他15名失信人被带回法院。他们没有按照执行流程立即接受执行询问,而是成为“特邀嘉宾”,参加旁听该院审理的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庭审。
案情:转卖财产 以身试法拒不执行
2014年10月,王某某以其经营的洛阳某公司(王某某任法人,王某某前夫薛某任股东)名义,由高某为担保人,向王某博借款50万元。因未及时清偿债务,2015年4月10日经偃师法院判决:洛阳某公司归还王某博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王某某、薛某和高某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等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博向偃师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387842元予以扣划,然剩余执行款王某某等人却拒不履行。偃师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因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未及时申请续封等原因,该房产未予以续封,2020年4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将该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将所得资金进行转移。2021年11月,偃师检察院以王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11月23日,偃师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案款,取得申请人谅解,当庭宣判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旁听席上,如坐针毡的15名失信被执行人神色凝重,在威严的庭审现场,聆听法官严厉训诫,感受拒执的法律后果,深受震撼。
庭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刑事审判庭庭长董会民对旁听人员进行了以案说法,向旁听人员详细讲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集中传唤你们到场旁听该案的审理,这既是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敦促你们主动履行义务。同时,这也在告诫你们,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以此案为戒,明白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知法、守法,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董会民语重心长,以案释法。
参加旁听的15名失信被执行人中,李某露和李某阳当场履行了全部义务,秦某等4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后纷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司法拘留1人(另有一人在送拘途中履行了全部案款),扣押汽车一辆,执行到位案件标的55.1411万元,成效显著。
据偃师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但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司法审判有效发挥终局裁断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不利于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该院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惩各种拒执犯罪,通过动用刑罚手段,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