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院二审宣判陈某顺等48人涉黑案
2021-11-15 10:11:45
 

  中国法院网讯(赵峰 代文官)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陈某顺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顺等5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该案主犯陈某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初,陈某顺“如愿”以下派干部身份回大营村担任党总支书记。同年7月21日,陈某顺纠集刘某保、阮某茂、毛某寿(已死亡)等人,以村两委会名义组建基建工程管理小组,指定毛某寿为负责人,非法制定统一收取施工单位“协调费”的所谓“规则”及分配规约,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犯罪组织操纵、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以村治保会为暴力支撑,长期把持大营村村级组织权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数千万元,或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分红,向参与阻工人员支付报酬,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善后。该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把持村级组织、谋取经济利益,长期以来,采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大营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00余起,在陕县大营村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长期盘踞在大营村的以陈某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净化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