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于汗蒸馆泡浴时猝死,家属认为该馆的经营者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赔偿121万余元。酒店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3日深夜,朱某与同事一行四人外出聚餐喝酒,随后相约前往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汗蒸馆泡浴。在泡浴过程中,朱某突然身体不适,被其他顾客发现并进行抢救,汗蒸馆工作人员亦立即参与救援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次日凌晨,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朱某家属认为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谨慎照顾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应承担同等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大堂醒目位置摆放有宣传提示牌,包含关于特殊体质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的提示内容。朱某在进入汗蒸馆消费时并未表现出身体不适,步伐、神态、交流均无异常。朱某身体出现危急状况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说明事发地点及朱某当时的身体状况,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谨慎注意和及时救助义务,且不能认定朱某的死亡与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本案中,虽然朱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被告作为汗蒸馆的经营者,其所承担的安保义务亦有法定的判断标准,若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则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其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