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阮红霞 莫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傅某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傅某华、周某全、陈某林、莫某钧等10人分别犯组织、强迫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二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从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傅某华以其位于桂平市A小区后面的出租屋、桂平市B小区附近的出租屋、C小区后面的出租屋等地,作为集聚和组织犯罪活动的据点,以桂平市某宾馆为主要卖淫地盘,长期以金钱利诱、殴打、威胁、写大额欠条、发信息和上门拍视频等手段,组织、逼迫未成年人在桂平城区从事卖淫活动;有组织地携带、使用凶器在桂平市中心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傅某华为首,被告人周某全、陈某林等10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破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桂平市区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惩。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组织、强迫卖淫罪中所获收益,系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傅某华是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周某全、陈某林、莫某钧、覃某锦、卢某泳、蔡某林、唐某深、黄某明、杨某富,应按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傅锦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十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全、陈某林、莫某钧、覃某锦、卢某泳、蔡某林、唐某深,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十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