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名誉不容玷污
沈阳中院审结辽宁首例侵害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
2021-10-25 08:5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宝权 王建舟
 


图为庭审现场。常志远 摄

  英雄烈士,仰立天地、功耀千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所褒扬,承载着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9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愤慨:微信群聊侮辱英烈

  近日,辽宁某省级媒体刊登了一则“道歉信”。道歉人曾某依照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了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为当初侮辱英烈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曾某在“道歉信”中忏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因为我的愚昧和无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伤害到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我深感自责和愧疚……在此,我再次向被我伤害到的英雄及烈士家属表示诚恳的道歉……”

  2月19日,曾某使用微信多次在微信群中针对中印边境冲突事件发布不当、不实言论,歪曲事实,丑化英雄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其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微信群共有成员200余人,多人在阅见曾某所发表的上述言论后,对其行为予以谴责。之后,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曾某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向沈阳中院提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检察公益诉讼,要求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当庭宣判责令道歉

  案件受理后,沈阳中院高度重视,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9月16日,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在线直播,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沈阳同泽中学40余名师生、媒体记者应邀到庭旁听。

  庭审中,检察机关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并通过电子信息化设备展示了相关证据,被告答辩中认识到错误,当庭表示悔过。审判长对曾某进行了当庭告诫,并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对旁听的中学生进行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都有责任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中印边境冲突事件中的英雄和烈士誓死捍卫国土,用生命践行使命,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容许任何人玷污和践踏。

  普法:尊崇英烈维护公德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同泽中学师生旁听,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以案普法、以案示警的生动展示。本案的公正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

  当天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高悦与到庭旁听的学生们开展了互动交流并赠送了沈阳中院少家庭编写的《托起明天的太阳——法官带你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读本,“同学们,我们的安宁生活是革命先烈为我们缔造的,同时,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还有许许多多的英雄在默默守护着我们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学生们神情严肃,听得仔细认真,通过旁听庭审、聆听法治讲座、阅读法律读本,“零距离”接受了爱国主义教育和生动的法治教育,切身体会到了尊崇英烈、学法守法的重要意义。

  ■裁判解析

  诋毁英烈是超出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 高悦

  网民在互联网媒介歪曲、否定英雄事迹,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不仅伤害英雄本人、烈士近亲属的个人情感,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能够有效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公共价值功能,促进社会公众知荣明耻,自觉尊崇英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要旨有以下几点:

  一、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捍卫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是有力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举措。

  二、坚决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以司法权保护英雄烈士,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决心。本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审判中,通过邀请学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将庭审活动变成一次鲜活的法治公开课,突出宣传教育效果,强化鲜明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共同营造崇尚、维护、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正确舆论氛围。

  三、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的违法行为

  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越法律红线的义务。针对网民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任意发表言论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沈阳中院在审理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庭向英雄和烈士家属致歉,庭后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在省级报纸上发布道歉信,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裁判通过释法说理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潜在的侵权人产生震慑与警示效果。

  ■各方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 米忠义

  通过观摩旁听庭审,我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庄严,不仅自身法治素养有了提升,也增进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审判工作非常规范,庭审程序公正合法,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促进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有助于树立尊敬英雄、捍卫英烈的社会风气,弘扬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同时也告诫社会,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以任何形式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贬损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英烈精神是民族的精神财富,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对全社会都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希望法院能一如既往地公开公正开展庭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沈阳同泽中学教师 李罡

  弘扬英烈精神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内容,爱国主义也是我们学校教育的核心内容。我们教育的任务是立德树人,立德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层面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爱国。通过旁听庭审,让学生们认识到爱国具体表现在一言一行,无论在微信群还是公共场所,都应该缅怀、尊重英雄烈士,并向他们学习,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沈阳同泽中学学生 王泓月

  旁听这次公益诉讼,让我知道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这是道德与良知的底线,同样也是法治的底线。现在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一定要知道,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我们要用英雄的精神不断激励自己,刻苦学习知识,坚定理想信念,磨炼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成为国家栋梁。

  ■专家点评

  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杨松

  一、法院对侵犯英烈名誉、荣誉行为的审判,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法律通过规范权利和义务实现指引作用,我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尊重爱戴英雄烈士是全社会应遵守的规则,不容许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以任何形式诋毁和侮辱英烈的人格利益。本案中曾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通过对曾某的处罚,向社会宣示我国保护英烈、坚决捍卫英烈人格利益的立法初衷。英烈精神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结果会对全社会起到良性引导与警示作用。

  二、法院对侵犯英烈名誉、荣誉行为的审判,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建设方针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沈阳中院依法对曾某侵犯英烈人格利益行为的审判,体现了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方针政策。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曾某的侵权行为向沈阳中院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护了被告曾某合法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曾某因其侵权行为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也体现严格执法的要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也并非一纸空文,法律权威不容任何人置疑。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的要求。

  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健全的法律为审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是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而我国民法典总则更是以单独成条的形式着重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彰显了我国尊重英烈、敬仰英烈的传统,是通过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也是通过法律守护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本案中,曾某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当言论,诋毁、侮辱中印边境戍边英雄烈士,侵犯了全社会的共同情感,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健全的法律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框架内规制网络言论的尺度,任何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