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审结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10-21 14:17:48
 

  中国法院网讯(徐娟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赵某、周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听说出售对公账户可以获取非法利益,便通过网络找到代办营业执照的商户,于同年3月成功注册南昌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交通银行南昌西湖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经人介绍联系到收购对公账户的被告人赵某。为了从中获利,赵某再找到上线被告人周某,周某又找到上线被告人李某。李某经与上线“某哥”联系,确认可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便向周某转述可以3万元的价格收购对公账户,周某经赵某向张某转述收购价格为3万元。后张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经赵某、周某转手出售给李某,李某再转手出售给上线“某哥”。张某、赵某、周某、李某均明知出售的对公账户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4月28日,程某被网络诈骗,从辽宁某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将291.5万元汇入了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账户,随后全部转出。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地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高新区一村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赵某、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