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寻衅滋事 三男子分别被判刑
2021-10-12 10:09:27
 

  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翁榕琼)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郑某、李某、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2020年8月20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张某、郑某三人在沙县某酒吧喝了酒,在酒精的驱使下,手持酒瓶、椅子等工具,无故殴打被害人朱某、王某,造成被害人朱某、王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李某、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和王某相应的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朱某和王某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李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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