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其中提出改革再审程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对于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办法明确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在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方面,实施办法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同时,实施办法完善“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
据悉,本次改革试点为期2年,试点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直辖市。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