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衙,位于河南省内乡县城东大街,是中国古代官署衙门,也是古代行政与司法结合的官衙建筑历史标本,其建筑风格承载了古代司法文化理念与制度设计。
正门外“宣化坊”的作用
内乡县衙是典型的“前堂后宅”式建筑,县衙前半部分为审案、办事的大堂,后半部分是官吏居住的宅院。从方位上看,内乡县衙坐北朝南、左右对称,体现出标准的古代官府建筑格局。县衙大堂前方,以“左文右武”为分类标准,设有办事机构“六房”,东为吏房、户房、礼房,西为兵房、刑房、工房。二堂东侧为正八品县丞办公之地,右侧为正九品主簿工作之处,体现出“以东为上”的巧妙格局。
县衙的正门外是“宣化坊”,每逢初一、十五,知县都会在宣化坊下宣讲圣谕,教化百姓。县衙的正门东边设有鸣冤鼓,百姓击鼓鸣冤后,在大门口值班的吏役便会上前询问原因、上报知县,进入公堂的审讯程序。与鸣冤鼓相对的正门西边,置有两石碑,刻“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意即告状者不可诬告无辜者,也不可越级上告。在明清时期,内乡知县每月都会设立三天放告日,摆出放告牌,此时告状者无须击鼓鸣冤,可直接到大堂向知县告状。
三堂设置体现了“矜民慎法”的特点
古代知县的六大职责中,以“听讼断案”为重中之重,因此,在建筑特点上,县衙大堂作为古代法定审判场所,在县衙整个建筑群里体格最为高大,在三座公堂里最为靠前。程序上,若案件事小,知县当即升堂审理;若案情重大,知县则先询问单方供词,指挥各房配合工作,查办相干人等。县衙中的刑房协助办理案件,大门外三班院则是衙役听差待命之所,列队于大门边上,时刻准备执行任务。大堂上有楹联一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时刻提醒官员:辜负老百姓,就是辜负了国家,怎能忍心?
大堂中央的设施叫暖阁,有朝南摆放的三尺公案,知县坐在此处审判断案。暖阁的两侧摆放有堂鼓、仪仗、铜锣等县衙常见用具,公案上放有审案所用的文房四宝与红头绿头签,绿头签下令捕人,红头签下令动刑。公案前留有两块明代保存下来的跪石,东跪原告,西跪被告。考虑到被告可能不止一人,被告石比原告石更长一点。大堂暖阁正面屏风上,绘有“海水朝日图”,图中飞鸟叫白鹇是正五品文官的标志。明清时期知县一般是正七品,内乡知县却是正五品,官职提升充分说明内乡县在当时政治版图上的重要地位。
县衙二堂是知县预审一切大小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的地方,又名“退思堂”“思补堂”,实有“退思补过”之意。二堂悬挂一匾额“琴治堂”,取自《吕氏春秋·察贤》中宓子贱弹琴理案之典故。
在县衙二堂两侧,摆放了清代的法定刑具,如廷杖、夹棍、拶子等。“廷杖”一头方一头圆,用于棒打臀部;“夹棍”专夹男性案犯脚踝,“拶子”专夹女性案犯手指。古时男耕女织,伤害手脚将直接降低他们的劳动能力,这属于重刑范畴,在使用前要先呈报南阳府衙,同时规定同一案件同一人不得使用超过两次。这种使用重刑需经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制度,体现出清代刑罚一定程度上的谨慎性。
县衙的三堂上有楹联一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该楹联曾数次被后人在论及官制时着重引用,充分反映出以民为本的官民关系,官与民、得与失、荣与辱的辩证关系充分体现其中。
县衙监狱设置凸显“神判天罚”
内乡县衙监狱是我国现今仅存的清朝监狱,设计者从建筑角度上对正义与罪恶作出了区分,监狱房屋、门、窗等均比一般建筑的对应部位要低。在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案犯罪行及刑罚后,若需收监,则前往位于仪门西侧、县衙西南方的监狱,案犯只能通过西门进入监狱。
内乡县衙监狱主要由牢房、狱神庙、狱吏房、刑讯室等组成,建筑砖上至今仍可见“城工”二字,即每块砖建筑时由工房所辖的城工局监制。其中牢房分为关押命案要犯的内监(也称死牢)、关押普通犯人的外监和专门关押女犯的女牢。死牢也称虎头牢,牢门上端有一塑像名为“狴犴”,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监狱死牢内,第一间有一大青石,上刻有“匪类墩”三字,石的一端上有一小圆孔、出土时带有一铁镣,可见在清代死牢内的重刑犯仍然要带木枷、脚镣等锁在大青石上。
此外,监狱里标配有一座狱神庙,供奉狱神——舜时代的皋陶。狱神庙有副楹联:“尔违条犯律罪有应得,吾发奸伏歧途指返”,意即:若违反法律,囚禁你是罪有应得,我揭露邪恶,使其无处躲藏,正是给你歧途指路,使你迷途知返。这也充分体现出在神明裁判色彩浓厚的古代司法中,审判者利用神明之力,来教育、感化与挽救失足人员的做法。[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对中西法治观批判借鉴研究”(批准号:16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