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线杆或者平时浏览的网页上
偶尔会出现一些
关于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
称只要提供银行卡
便可获取几百元的报酬
真有这样的“好事儿”
“躺平”也能赚钱?
先来看看青浦法院审理的两起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初,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办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及配套网银、关联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2021年1月7日至11日,青浦区等全国各地多名受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网上投资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先后向被告人何某某上述银行卡内转账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董某明知贩卖银行卡及配套U盾或K宝、电话卡会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云南省将自己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K宝、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被告人董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杨某某、陈某某等2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1.2万元。被告人董某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万某某、支某某等2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被告人董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可能大家会疑惑,两名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且没有参与实施犯罪活动,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便利人们的生活也给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犯罪急剧增加,作案方式不断变化。两个案例中,被告人禁不起金钱的利诱,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这些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受害人资金。
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生活中
除了银行卡
还有许多物品不能随意出售
1
身份证不能出借或出售!
不法分子利用你的身份证,将实施犯罪活动。例如:借用你的名义进行诈骗或者向银行贷款。一旦追究法律责任,出借或出售身份证的人很有可能成了“替罪羊”。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手机卡同样不能出售!
将自己的手机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会给自己惹上麻烦。目前,手机卡均已采取实名制,犯罪分子利用出售的手机卡实施犯罪,手机卡的主人将“背锅”。如果情节严重,也会触犯刑法,承担相应处罚。
提高安全意识
切记不要出借或出售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物品
否则将无限后悔
看完记得分享给亲人、朋友
让他们也提高警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