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2021-09-16 09:0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成东
 

  【案情】

  刘某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其名下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某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限期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某银行对刘某名下的厂房在相应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案外人王某认为刘某名下的厂房抵押登记权人为某银行下属支行,某银行不是抵押权人,自己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在法院判决前已申请查封了刘某名下的厂房,原诉法院判决某银行对刘某名下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侵犯了其作为债权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对刘某名下厂房的受偿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诉判决。

  【分歧】

  本案中,关于王某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认为原诉判决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债权,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因此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刘某的普通债权人,不是原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与原诉事实上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这种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而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某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原诉标的为刘某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王某既不是该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抵押的厂房也没有独立的物上请求权。根据王某出具的判决书,王某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王某作为刘某的普通债权人,对原诉的诉讼标的显然不享有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故王某不是原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王某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与原诉当事人有特殊法律地位关联,直接或间接受原诉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拘束,并且在事实上产生利益影响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以与原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直接牵连关系为标准。本案中,王某作为刘某的普通债权人,其在债权能否实现方面与原诉存在一定事实上的关系,但这不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诉解决的是刘某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未损害王某对刘某享有的普通债权,原诉民事判决没有阻碍王某依法主张普通债权的权利,更没有判决王某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王某与原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王某不属于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而言,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错误而受到损害,却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此时应允许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补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包括三类: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相关撤销权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本案中,王某是刘某的普通债权人,不属于上述三类债权人。故王某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4.王某如认为原诉判决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和案涉厂房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取得执行依据后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处置。如某银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王某可以原诉判决错误为由,对原诉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利益。

  综上可知,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而普通债权人与原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